来源:九游j9游戏 发布时间:2026-07-01 16: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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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和习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统筹推进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精准科学依法开展督察,经湖南省委、省政府批准,7个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于6月中旬分别进驻长沙市、株洲市、岳阳市、邵阳市、衡阳市、怀化市、张家界市等7个市,开展为期15天的第二轮第一批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各组深入一线,深入现场,查实了一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核实了一批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不碰硬,甚至敷衍应对、弄虚作假等、官僚主义问题。为强化警示震慑,推动问题整改,现对第二批7个典型案例进行集中公开通报。
2026年6月,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对长沙市开展督察“回头看”期间,发现长沙市印刷包装、家具行业亟待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有机废气污染问题突出。
生态环境部公布的2025年全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显示,长沙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两次(6月和10月)位列168个重点城市后20位。VOCs是臭氧反应生成的关键前体物,同时促进PM2.5的二次生成,其排放管控直接影响区域臭氧与细颗粒物的协同控制成效,制约空气质量改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省产业体系调整政策明确要求行业原辅材料替代、企业集聚入园。据统计,2025年长沙市涉VOCs企业年VOCs排放量6663吨,其中印刷包装、家具等重点行业企业的排放量占全市总量的36.35%以上,是影响区域空气环境质量的重要源头。2018年以来,长沙市先后下发文件要求开展相关有机废气治理工作,但推进落实不力。主要问题:
一是产业结构调整不到位,源头管控存在差距。“出城入园”搬迁进展滞后。2018年印发的《长沙市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规范》明确“新建(改、扩建)包装印刷企业选址原则上向工业园区发展”,引导印刷企业“出城入园”、集聚发展。督察发现,全市现有692家印刷企业中,有650家位于园区外,2025年仅10家企业搬迁入园,推动企业入园缓慢,已建园区行业聚集度不高,配套设施建设不到位。开福区长沙印刷科技文创产业园、长沙县黄花印刷科技工业园及周边包装印刷企业集聚度不高、准入把关不严、园区配套治污缺失。涉VOCs“散乱污”企业整治不到位。2018年长沙市印发的《长沙市“散乱污”企业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专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散乱污”企业实施取缔、停产、整治、入园等分类处置。督察发现,浏阳市、天心区等仍存在较多散乱印刷企业,企业长期存在于居民密集区、老旧厂区、城中村之中,生产与居住混杂,废气、异味、噪声扰民问题突出,属地监管责任缺失、排查整治不力。浏阳市卓越印刷、金松包装未取得环评批复手续。天心区长沙市绘匠广告、城一广告、华彩印刷等多家企业未办理环评手续。
二是源头削减不力,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推进缓慢。原辅材料绿色替代不足。《工作方案》和《2023年长沙市大气、水、土壤和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印刷包装行业低(无)VOCs原辅材料替代比例和涉VOCs排放木质家具制造业水性、紫外光固化涂料替代比例在2020年底前均需达到80%以上。督察发现,2025年长沙市溶剂型油墨销量3800吨、油性油墨3200吨,水性油墨销量仅约1000吨,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率仅60%,低于80%的替代要求。高VOCs原辅材料仍在大量使用。督察发现,大量企业仍使用高VOCs原辅材料,宁乡市欧尚木业、湖南熙旺门业等家具企业、开福区创峰印务、岳峰印务等企业大量使用油性油墨。
三是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环境污染问题突出。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管不到位。新闻出版、工信部门分别作为印刷行业和家具行业主管部门,2023年以来未开展行业专项整治,产业规模化水平低,集聚效应与规范管理不严,环保“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行业系统整治推进不力,部分企业未配套建设治污设施,废气排放问题突出。长沙县长沙市红阳彩色印务、浏阳市湖南高鹏木艺等企业未安装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废气无组织排放。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不够。部分企业治污设施运行不正常,废气收集不到位。望城区湖南真旺塑料新生产线未配套建设集气罩,车间非甲烷总烃浓度高达600毫克/立方米,远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的30毫克/立方米厂区内瞬时浓度限值。湖南欧凯门业活性炭装置内部未装填活性炭,治污设施未发挥治理作用。望城区长沙派力司家具有限公司废气处理设施中喷淋塔长期未运行,活性炭箱内活性炭已吸满漆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流通环节源头管控薄弱。长沙市溶剂型油墨年流通量达数千吨,但2023至2025年,全市针对高VOCs原辅材料抽检仅143批次,其中仅发现3批次不合格产品、查处违法销售案件3起,抽检覆盖率低、监督管理力度不够。
督察组指出,长沙市有关部门和地方对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严峻性和长期性认识不足,在行业结构调整、VOCs源头减排、行业监督管理、压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等方面推进不力,源头减量、过程管控、末端治理等环节存在很明显短板,已成为制约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重要因素。
2026年6月,湖南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株洲市开展督察“回头看”期间,发现株洲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存在很明显短板,资源化利用率低于全省规划目标,建筑垃圾混堆乱倒现象多发。主要问题:
一是资源化利用滞后。专项规划出台迟缓。《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工作规划。督察发现,株洲市及醴陵市、茶陵县、炎陵县至今还未出台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护治理工作规划。全过程管控推进缓慢。按照《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等实行全过程联单管理制度,各市州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建筑垃圾信息监督管理平台。《株洲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突出问题整改方案》也要求全市2025年底前实现建筑垃圾电子联单管理,但株洲市今年5月才试运行建筑垃圾信息监管平台,电子联单管理目前仅覆盖主城区。资源化处置产能闲置。督察发现,全市3家特许经营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设计年处理能力400万吨,但持续低负荷运行。2025年,湖南绿园再生资源、株洲凯华再生建筑材料两家公司建筑垃圾处置量分别约7.1万吨、0.55万吨,负荷仅7.1%、0.28%;株洲凯东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至今未投产。《湖南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2020-2030)》要求,醴陵市、攸县应在2025年前建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基地,两地均未按期完成建设。
二是违规处置现象多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要求,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也规定,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企业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督察发现,石峰区环保大道防汛物资沙石储备点无任何审批手续,擅自配备破碎机、传送带等设备开展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内露天堆放2000余吨建筑垃圾,且未配套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场内部分水塘已被建筑垃圾填埋。攸县建筑垃圾渣土堆放消纳场未办理用地、环评等审批手续,自2025年11月投入运营以来,累计处置建筑垃圾5465吨,堆场内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露天混堆,无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经监测,该消纳场内积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分别为224毫克/升、2.6毫克/升,存在环境风险隐患。
三是混堆乱倒现象普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株洲市对违规倾倒、堆放建筑垃圾违法行为执法力度不足,天元区、荷塘区、石峰区、醴陵市、炎陵县自2026年以来未开展相关案件查处。督察发现,荷塘区新屋冲和醴易高速附近、茶陵县云阳街道和下东街道、炎陵县霞阳镇八家庙沿河两岸、天元区当代上品湾附近、石峰区清霞社区、芦淞区白关镇宋家湾村等地大量建筑垃圾露天堆放,未落实相应管控防护措施。攸县江桥街道一地块违规倾倒大量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倾倒区水坑水体已黑臭,经监测,积水化学需氧量浓度86毫克/升、氨氮浓度3.54毫克/升、总磷浓度4.45毫克/升、总氮浓度6.46毫克/升。此外,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渌口区原亨利达砂厂、醴陵市原湖南美创环保有限公司建筑垃圾处置不规范,该问题已上报整改销号,但附近又出现建筑垃圾违规堆放问题,整改成效未能长效保持。
督察组指出,株洲市有关地方和部门对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重视不够,相关法律、政策和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建筑垃圾违规倾倒、处置等突出问题整改推进不力,整改成效不明显,监管存在短板。
2026年6月,湖南省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岳阳市开展督察“回头看”期间,发现岳阳市存在部分生活污水溢流、县级城市污水收集率低、部分县级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低等问题。
一是部分区域生活污水溢流问题突出。岳阳市主城区管网日常管护、动态排查缺位,有6000余处管网缺陷未整治,污水溢流问题频发。督察发现,多处排口水质浓度较高:岳阳楼区开放大学东南侧城镇雨洪排口溢流水化学需氧量598毫克/升、总磷3.02毫克/升。岳阳楼区木里港管理处羊角山二组部分居民生活污水流入柴家套水渠,水渠水体化学需氧量108毫克/升、氨氮11.1毫克/升、总磷4.14毫克/升。锦绣河山小区雨洪排口、金凤桥管理处金凤桥旁涵洞溢流水总磷为1.13毫克/升、2.02毫克/升。东风湖沿线多处排口中,青年堤调蓄池溢流口、恒大御景湾旁雨水排口、马壕污水处理厂东侧溢流口等三处溢流水总磷浓度分别为0.59毫克/升、0.53毫克/升、0.57毫克/升。由于管网配套滞后、生活污水溢流,导致东风湖、王家河水质未得到根本好转。东风湖总磷浓度自2022年起持续走高,由0.049毫克/升上升至2025年0.06毫克/升。督察期间,东风湖、王家河总磷分别为0.08毫克/升、0.39毫克/升,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标准0.6倍(湖泊标准)、0.95倍。
二是县级城市污水收集率低。2024年12月,岳阳市印发《岳阳市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质效提升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到2025年底各县级城市污水集中收集率达70%或较2022年增长5个百分点。调阅资料发现,部分县城生活污水收集率距70%目标差距较大。2025年,临湘市生活污水收集率为45.34%,岳阳县、华容县收集率为13.70%和28.55%,较2022年分别下降6.98个百分点和24.19个百分点。
三是部分县级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低。部分县级及以上污水处理厂进水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长期偏低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调阅资料发现,2025年,全市18座县级及以上污水处理厂中仍有14座进水五日生化需氧量年均浓度低于100毫克/升,部分甚至不足50毫克/升。华容县麻浬泗污水处理厂、岳阳县和临湘市污水处理厂进水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分别为37.44毫克/升、46.87毫克/升和59.11毫克/升,较2023年分别下降了47.92毫克/升、7.37毫克/升和8.62毫克/升。
督察组指出,岳阳市相关部门和地方对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作推进力度不够,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较多,对雨污管网日常维护和监管不到位,工作成效与目标要求还有差距。
2026年6月,湖南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邵阳市开展督察“回头看”期间,发现邵阳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滞后,利用能力严重不足,违规处置问题突出,违法倾倒问题多发频发,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主要问题:
一是规划编制推进不力,资源化利用目标完成率偏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护治理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督察发现,邵阳市所有县市区未按要求编制和出台规划。《湖南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2020-2030》明确要求:邵阳市须在2025年前建设5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基地,年处理规模305万吨。全市目前建成3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基地,仅邵阳百盛祥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2025年全市实际利用量11.79万吨,邵阳百盛祥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投产至今,仅处理0.51万吨建筑垃圾,远低于30万吨/年的设计产能。
二是全过程监管严重缺位,违法查处未形成有效震慑。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均需核准,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建筑垃圾信息监督管理平台,实行全过程联单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察发现,邵阳市建筑垃圾监管履责缺位,违法查处不力。信息平台与联单管理失实失效。邵阳百盛祥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建筑垃圾处置信息记录不全,电子联单仅8份,大量建筑垃圾无电子联单,全过程监管失效。建筑垃圾违法倾倒行为查处不力。北塔区新渡环保墙材厂、马家民族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筑垃圾转移均无电子联单、处置核准许可,违规收运处置建筑垃圾,均未依法进行查处。2025年至今全市城管部门48起建筑垃圾违法倾倒处罚案卷,仅对运输个人处罚,均未溯源至产生单位,源头监管缺失。
三是跨部门协同机制不健全,乱堆乱倒现象普遍。湖南省住建厅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十条措施》规定,须严格落实产生环节核准制度,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与建设施工许可并联审批。督察发现,住建和城管部门并联审批未有效落实。2026年以来邵阳市住建局核发37个建设施工许可,其中仅12个由城管部门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城管部门在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前提下,对25个施工项目进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豁免。
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链条分割,闭环管理缺失,联合执法机制不畅,违法倾倒问题突出。督察发现,2025年经城管部门批准至邵阳市和鑫环保砖有限责任公司利用的建筑垃圾应为44万余立方米,但该公司过磅单显示仅接收2.9万吨,大量建筑垃圾去向不明。督察期间,全市还发现20余处建筑垃圾违法倾倒点。前期暗访发现,邵阳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新滩镇的国有出让地块违法倾倒点临近资水,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混堆,环境污染隐患较大;邵阳市金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违法倾倒建筑垃圾,非法占用林地、破坏生态。
督察组指出,邵阳市相关部门和地方对建筑垃圾处置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规划落实与资源化利用不足,工作协同机制不健全,监管缺位,违法倾倒查处不力。
2026年6月,省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衡阳市开展督察“回头看”期间,发现衡阳市水环境治理短板明显,养殖污染、涉重风险、截污不力等问题突出,水污染防治形势严峻。主要问题:
一是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进不力,养殖污染问题突出。2025年全市出栏生猪约710.34万头,排名全省第二。历年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共转办养殖污染信访件达199件。督察期间,抽查的23家养殖场中有20家存在违规还田还林、违规排污等问题。衡阳县绿果农牧养殖污水直排致周边水塘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分别超《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Ⅴ类标准限值12.4倍、65.5倍。中央财政安排奖补资金3589万元用于13个畜禽粪污集中处理项目建设,其中耒阳蔡伦农业和祁东青蓝庄园分别获得2060万元、300万元,项目建成即长期闲置。督察还发现,全市上报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率高达93.19%,查阅祁东县民康农庄相关台账显示,其虚报的粪污消纳土地面积达实际面积的3倍,“数字扩容”问题突出。
二是涉重企业环境风险极大,废渣废水污染隐患突出。全市涉重金属在产企业50家,涉铊企业60家,2025年工业废渣(一般工业固废)产生量434.56万吨、危险废物产生量86.92万吨。部分企业环境管理粗放、雨污分流不到位。湖南蓬源鸿达矿业有限公司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其在线月外排水样氟化物指标多次超标,最大超排放标准1.4倍。耒阳市三架办事处附近渣堆毗邻农田,大量灰白色固废随意倾倒,未做任何防渗处理,仅简单覆土填埋。衡阳百赛化工老厂污染地块毗邻湘江,废渣露天堆存,积存废水存在溢流风险,沿岸涵管直通湘江,采样监测显示,镉、锌浓度分别为3.27mg/L、12.8mg/L,超《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Ⅴ类标准限值326倍、5.4倍。衡东新神州科技、荣桓化工、湘衡盐化等企业场内储存高氯酸盐积液的储罐临近洣水,环境风险隐患突出。
三是管网建设存在短板,超标排放问题突出。城区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不到位,致污水收集处理效能偏低,雨污混排问题多发。据统计,全市城区2025年日产生活污水约43.2万吨,2023至2025年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均低于100毫克/升的考核目标值;2025年全市6座生活污水处理厂中有5座未达标,此5座平均浓度仅52.46毫克/升。幸福河流域整治缺乏系统性,暗访抽检两处排口,发现水质均不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相关要求。其中,铜桥港段入河排口化学需氧量浓度达228毫克/升,超出Ⅴ类标准限值4.7倍;入湘江口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总磷四项指标,分别超出Ⅲ类标准限值4.05倍、3.26倍、1.74倍、4.95倍,该排口下游约3公里处便是饮用水取水口,水环境安全风险突出。蒸湘区呆鹰岭镇新阳村入蒸水排口、蒸水南路雨水入河口、石鼓区雅士林欣城排口、湘南学联旧址雨洪排口等处均存在生活污水直排问题。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污水处理站外排污水总磷超《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0.5毫克/升限值的3.56倍。衡山县已建成的贯塘乡、白果镇等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长期运行不正常,进水化学需氧量浓度大多低于20毫克/升,“清水进、清水出”现象普遍。
督察组指出,衡阳市相关部门和地方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艰巨性、紧迫性认识不够,未将有关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畜禽养殖面源管控不力、重金属治理力度不足,管网建设维护责任主体缺失,各类水环境积弊长期未根治。
2026年6月,湖南省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怀化市开展督察“回头看”期间,发现怀化市建筑垃圾消纳能力不足、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存在短板、违规倾倒垃圾问题多发频发,环境风险隐患突出。主要问题:
一是建筑垃圾消纳能力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规范建筑垃圾收集、贮存、运输等行为,防止污染环境。怀化市部分县市区没有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规划,既无消纳填埋场所也无综合利用企业,不得不设置一些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所,但又大多手续不全。芷江侗族自治县在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措施情况下,在七里桥违规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该点位已于2025年12月完成“清废行动”市级销号。2026年3月督察暗访发现,该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在原倾倒区域附近又新增填埋大量建筑垃圾,违规占地8720平方米,其中违规占用乔木林地4157平方米、其他草地面积1617平方米、坑塘水面面积2946平方米,建筑垃圾中混有部分生活垃圾和固体废物。2026年6月12日现场督察时仍有车辆前来倾倒。
二是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短板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同时禁止擅自闲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督察发现,怀化市规划建设县以上城区集中式垃圾中转站9个,目前建成投运1个。沅陵县生活垃圾填埋场(一期)直到2025年4月才停止填埋,累计填埋垃圾75.79万吨,折算为98.5万立方米,超库容填埋20.6万立方米、超服务年限4年;截至2026年5月,仍作为垃圾中转站使用。2025年11月,辰溪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因坝体表面出现大面积渗滤液渗漏和多处明显鼓包,被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认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挂牌督办;2026年3月18日督察暗访发现,该垃圾填埋场仍作为中转站使用,在覆膜上堆存生活垃圾,露天作业面积达到8380平方米。调查发现,怀化市建成乡镇垃圾中转站144座,其中18座当前闲置未使用。辰溪县火马冲镇垃圾中转站2020年建成,当前未实际运行,却在旁边另建生活垃圾临时中转站。沅陵县七甲坪镇垃圾中转站竣工验收超13个月未启用,而站外倾倒30余吨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三是违规倾倒事件和问题多发频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督察发现,怀化市部分地方存在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工业固废混杂倾倒在山坳、林间、河岸等现象,近一年内先后发生较大舆情3起。2025年7月,媒体曝光沅陵县七甲坪镇长期在山林中堆存生活垃圾并大量露天焚烧,当地直到媒体曝光后才组织清理;2026年5月,媒体再次曝光了辰溪县龙头庵乡垃圾堆问题。督察暗访发现,溆浦县小江口镇G354国道旁违规倾倒大量生活垃圾,形成一座高约6米的垃圾山,倾倒区域内未采取防渗漏、防雨淋、防流失等措施;监测结果显示,该堆场淋滤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浓度分别为122毫克/升、45.6毫克/升、65.1毫克/升、1.79毫克/升,分别超《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Ⅲ类标准限值的5.1倍、44.6倍、64.1倍、7.9倍。
督察组指出,怀化市相关部门和地方对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工作重视不够,相关部门履职尽责不到位,日常监管宽松软,导致混堆乱倒问题突出。
2026年6月,湖南省第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张家界市开展督察“回头看”期间,发现张家界市存在违法采砂采石、矿山生态修复滞后、督察整改不到位等问题,造成生态环境破坏。
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曾多次指出张家界市因采石制砂无序开发引发生态破坏问题。本次督察发现,当地砂石矿山生态环境明显问题仍未根治,持续损害区域生态环境,与张家界世界级旅游景区定位及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要求不符。主要问题:
一是违法开采问题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权,且不得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督察发现,慈利县东岳观镇北平村砂糖橘存储选果基地违规私设搅拌站,存在无证采矿行为,在受到林业、自然资源部门行政处罚后,仍持续非法采石,造成周边山体及植被严重损毁。慈利县广福桥镇亮狮砂岩矿存在超深越界开采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要求,严禁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督察发现,慈利县广福桥镇亮狮砂岩矿、金正矿业有限公司等企业林地审批超期未续,持续违规占用林地开采问题突出。2025年1月至2026年6月,张家界市仅对1件非法采石行为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监管处置不到位。
二是矿山生态修复滞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因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矿区生态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督察发现,慈利县湖南慈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广福桥镇亮狮砂岩矿、金正矿业有限公司等矿山企业未落实边开采边恢复要求,开采区大面积山体,且未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水土流失问题严重。张家界银洲建材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2022年2月已到期,至今未完成生态修复验收,矿山采区及工业广场大量砂石和黄土,未完全落实覆盖、复绿措施。张家界七谷峪砂石有限责任公司矿区生态修复标准不高,关停矿区未按照修复方案完成复绿。
三是问题整改标准低。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曾指出张家界市个别主体假借养殖场等名义实施非法采矿,督察发现上述同类问题仍然存在。湖南慈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于2024年3月13日到期,后续以滑坡和陡坡治理名义实施采石至今,不仅未消除原有开采面隐患,反而对山体地形地貌造成新的更大破坏,大量洗砂泥土违规堆存于本应实施生态修复的边坡区域,环境与安全风险隐患突出。湖南新欣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借养殖场建设名义从事违法采砂经营活动,属地监管部门未对照督察反馈问题开展全面排查整治,致问题长期搁置未整改到位,项目停工后原开挖创面长期,未开展生态修复。慈利县杨柳铺乡在建设向峪油茶基地过程中大量开采山石,涉及地块面积约400亩,现场地表山石大面积,原生植被与山体地貌遭严重破坏。
2026年6月无人机航拍影像显示,湖南慈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沙湾玻璃用石英岩矿区生态破坏严重,大量洗砂泥土违规堆存于本应实施生态修复的边坡区域,环境与安全隐患突出
督察组指出,张家界市相关地方和部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树得不牢,对砂石行业长期存在的顽瘴痼疾缺乏攻坚克难的决心,监督管理不到位,矿山开采和治理修复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生态破坏问题长期存在。
督察组表示,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对在督察整改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的,将督促各地依法依规查处到位。
